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基数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13]288号)精神和《关于核定2015年—2016年社保年度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辽社险函[2015]38号)要求,经学校研究,从2015年7月起,对我校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基数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在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构成调整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贴款、房补、岗位津贴二、2010年绩效津贴核拨额度、2012年绩效津贴人员经费核拨额度的50%(无任务经费部门人员经费核拨额度的25%)之和。
2.调整后新缴费基数低于原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3.2015年8月,对7月份个人缴费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补扣。
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