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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校人事处《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6 9:15:00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基数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13]288号)精神和《关于核定2015年—2016年社保年度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辽社险函[2015]38号)要求,经学校研究,从20157月起,对我校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基数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在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构成调整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贴款、房补、岗位津贴二、2010年绩效津贴核拨额度、2012年绩效津贴人员经费核拨额度的50%(无任务经费部门人员经费核拨额度的25%)之和。

2.调整后新缴费基数低于原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3.20158月,对7月份个人缴费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补扣。

 

 

人事处

201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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