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东大教字[2005]25号、东大教字[2006]43号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 ) 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期间认为康复,向学校申请入学者,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一并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有实验的课程,其实验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当补做,抄袭他人实验数据或报告者,经查证属实的,其成绩按无效处理,并按《东北大学关于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学生未达到要求应当补做,否则,任课教师可以取消学生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
学生参加经学校批准的全国大学生各类大赛而影响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时,其考核成绩可参照《东北大学关于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查课成绩应当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习、实验、课外科技活动、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得超过四门。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记分。
第七条 学分的计算
1.凡成绩及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成绩和学分并行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中。
2.学分按课程计划学时计算,即每16计划学时为1学分。学分的最小计量值为0.5学分。
3.以周数计算的教学环节的学分,按每周1学分计算。
第八条 学生学习成绩评定,应当由主讲教师或主讲教师会同有关教师( 如助课教师)评定,统考课程的成绩评定要按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即不得随意改动。若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须由有关教师写清原因,教研室(研究所)主任审核签字,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改正。同时追查差错原因并酌情处理。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当重考。即课程不及格时应参加以后年级的正常考核,若课程考核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在冲突的课程中自行选择其一,但必须在考试前三周到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
学生因课程不及格参加以后年级的正常考核,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到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考核注册手续后方可参加考核。未办理注册手续擅自参加考核者,成绩按无效处理。违反《东北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的,依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考。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免修与免听
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等实践环节外,依相关规定均可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学校允许学生提前毕业,具体要求可参照《东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考试(包括重考)期间一般不给事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持有东北大学医院主治医生和院长签字的诊断书,于考试前及时向学院请假,经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参加下一次同等级别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视为无效,并由学校根据《东北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任课教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任课教师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学生上课累计迟到两次按旷课一学时计;无故早退者,本节课视为旷课。
实践教学,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等环节均按教学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在每学期无正当理由,缺课累计学时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
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期考核。
第十七条 因教学计划变动,造成对复学学生遗漏的课程,一般在复学的学年内补修,并取得成绩。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凡经学校审核确认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的其他系(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书面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学院和转入学院审核通过,学校批准,由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2.学生转学,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辽宁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转专业、转学,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等学历层次的;
3.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在同一城市院校的;
5.部队院校转入地方院校的;
6.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的;
7.应予以退学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四、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 不得超过6年(学制5年的为7年),应征参军者除外。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予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携带休学证明和有关材料到所在院、系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后,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可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五、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无论何种原因,累积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超过8门(含8门)。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6年或7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填写退学呈报表,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该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1.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从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 四年制本科生学习期限为3-6年,五年制本科生学习期限为4-7年,修读年限超过学制年限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学期毕业资格预审核(每年3月份)前,不及格或无成绩课程门数超过4门(含4门)者,可选择肄业或随下一年级继续修读。不及格或无成绩课程门数不超过3门(含3门)者,学校单独组织进行重考,重考后不及格或无成绩课程门数不超过2门(含2门)者,可选择结业或随下一年级继
续修读,不及格课程可以参加毕业学期及以后学期的课程重考,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下一届毕业证书,但修读总年限最长不超过在校最高期限;重考后不及格或无成绩课程门数超过3门(含3门)者,可选择肄业或随下一年级继续修读。
毕业审核时(每年6月份),通过毕业资格审核的应届生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没有不及格或无成绩的可以毕业;若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 ]有不超过2门(含2门)不及格或无成绩的应届生,按结业处理;若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 ]有超过2门不及格或无成绩的应届生,按肄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符合换发毕业证书条件者可在结业后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下一届毕业生重考或课程重修,但修读总年限最长不超过在校最高期限。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习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 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并由辽宁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管理细则从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适用于东北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学籍管理。其他类学生学籍管理依据本管理细则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细则。原《东北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管理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