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近年来实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工作方针,强化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的考核,注重学生一贯表现,提高推免生选拔质量。
二、推荐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三)学风端正,诚实守信,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品行优良,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五)无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
(六)国家四级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报考六级要求分数(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另行规定)。
(七)按总平均学分绩点综合排名在专业前30%内。
三、名额分配
学校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指标及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将总名额按人数比例分配给各学院,名额分配由创新特长评定、学业成绩认定两种方式构成。其中,创新特长学生名额单列计划,剩余名额用于学业成绩认定学生。
支教团推免名额按国家规定单列。
四、遴选办法及推免资格的确定
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推荐遴选工作要充分尊重学生自主权,不再区分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凡取得推免资格者可以自主报考本校或外校推免生。
推荐遴选工作按照创新特长评定、学业成绩认定两种方式遴选产生。
(一)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按在校三年(学制五年的按四年)专业总平均学分绩点(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保留4位小数,)进行综合排名。总平均学分绩点按照东大教字〔2010〕53号文件规定计算得出。
(二)创新特长评定学生的遴选方式。参加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的大学生各类科技创新竞赛获一等奖(冠军)的个人或代表队主力队员,获得“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优秀项目的核心成员,由创新中心提出名单,经学校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若符合推荐基本条件,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获得推免生资格,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等要进行公示。
对于各类科技竞赛级别和获奖级别难以确定的,由学生创新中心牵头组织相关学科不少于三位专家提出认定意见,上报东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学业成绩认定学生的遴选方式。经学生本人申请,各学院根据推荐基本条件、学业成绩认定学生额定名额和学生综合排名,有序确定学业成绩认定学生的推免生资格。
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比赛中取得单项前三名、市级体育比赛中取得单项第一名,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文艺比赛中取得单项前三名、市级文艺比赛中取得单项第一名的文体特长生,且符合推荐基本条件者,可以参加运动队、艺术团的考核与综合排名,到对应的体育类或艺术类确定其学业成绩认定学生的推免生资格。
在校前三年(五年制为前四年),曾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和一等奖学金或曾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学生,如能够进入学业成绩认定学生额定推免名额的120%以内划定的推荐备选名单,可获得学业成绩认定学生的推免生资格。
五、组织与实施
(一)学校成立东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负责,研究生院、学生处和纪委办[监察室]等部门配合工作。
(二)各学院应成立相应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担任,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配合工作,并制定具体的推免实施细则。
(三)支教团的推免工作由团委具体组织实施。
(四)创新特长生的推免工作由学生创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五)推荐工作应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操作。应将审定的推免生名单在各学院和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六)若发现不实之处或经查实不符合推荐条件者,取消其推免资格,对具体责任者追究责任。
(七)每次推荐工作在第七学期开学初进行,各学院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本工作办法从2012级本科生开始施行,其解释权在学校教务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