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教字[2004]4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建立校院两级领导与教学第一线的直接联系,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了解和掌握教学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特对原听课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听课领导为校院(部、中心)两级领导,学校党政领导每位每学期听课1~2次,学院(部、中心)党政领导每位每学期听课3~4次。
第三条 听课的时间、课程内容和地点由听课领导自行决定,不提前通知任课教师。
第四条 听课领导在每次听课时应及时填写《领导听课记录表》(见附件) ,并在听课过程中了解学生对课程内容、讲授水平和使用教材以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听课领导在听课和了解课堂教学情况的基础上,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第六条 听课结束后,校院(部、中心)两级领导须将所填写的《领导听课记录表》分别提交到校办和学院教学办,汇总后转交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整理后,定期向主管校长及相关教学单位汇报和反馈听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