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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31 16:20:20
发布时间:2016/10/31 16:20:20

 

 

文本框: ×××××文件

 

 

 

东大校字〔201622

 

 

关于印发《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

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更好保障本科教学工作正常秩序,切实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北大学

2016311

 

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保障本科教学工作正常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对本科教学事故与本科教学差错(以下分别简称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与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本科教学活动及教学相关工作中,由于事故责任人故意或过失,对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根据教学事故情节轻重、产生后果和影响的大小,分为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一)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情节恶劣,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产生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差错是指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有损教学质量,产生一定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三)教学活动及教学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宪法和法律、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等不良言行。

(四)教学活动及教学相关工作中因工作失职失责造成严重人身安全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五)体罚或侮辱学生,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且社会影响恶劣。

(六)未经教务处或学院(部、中心)批准擅自停课或无故拒不执行学校已安排的教学任务。

(七)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之外的原因丢失学生考试文档,或考试前泄露考试内容,或试题命题出错导致考试无法进行。

(八)协助、参与学生考试作弊。

(九)教师负有直接责任,导致其指导的学生在毕业设计()中出现严重的抄袭、篡改等学术不端的行为或事件且造成不良后果。

(十)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十一)因工作失职失责造成学生原始成绩、学籍信息等重要数据丢失且无法有效恢复。

(十二)因工作失职失责导致已安排的国家级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十三)其它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情节恶劣,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十四)未经教务处或学院(部、中心)批准擅自调课、更换主讲教师、请他人代课或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之外的缺课。

(十五)上课时随意接打手机或无故擅离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十六)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10分钟及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上。

(十七)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整考试时间。

(十八)无正当理由监考迟到5分钟及以上。

(十九)考试命题严重脱离教学大纲,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二十)评阅试卷不按评分标准,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并造成不良影响。

(二十一)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故意隐瞒、开脱或知情不报。

(二十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成绩,严重影响全校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并造成不良影响。

(二十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改变教室用途或借作他用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二十四)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产生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教学差错:

(二十五)在同份试卷上批错分数达3处及以上或加错分数占试卷总分数5%及以上,或试卷评阅出现错判或核分错误的试卷份数占所评阅试卷总数5%及以上。

(二十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学生成绩,影响学生成绩发布。

(二十七)漏登或错登学生成绩,并产生不良影响。

(二十八)未按规定发放学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二十九)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教学运行相关材料(如:培养计划、教学任务、教学日历、教学大纲、学籍管理材料等)。

(三十)因工作失职失责造成停电、停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三十一)未及时维护、维修多媒体等公共教学设施,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三十二)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10分钟。

(三十三)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有损教学质量,产生一定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 处理机构

(三十四)领导小组:学校设立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东北大学本科教学委员会全员兼任,东北大学本科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领导小组组长,东北大学本科教学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东北大学本科教学委员会委员兼任领导小组成员。

(三十五)工作小组:学校设立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与本科教学差错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挂靠在教务处,负责核实、认定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工作小组成员由东北大学督导组、东北大学本科教学委员会部分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教师及教务处人员组成。

第九条 认定及处理程序

(三十六)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被发现后,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责任人所属部门应在被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进行调查核实。

(三十七)对于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属部门填写《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附件1);对于教学差错,由教学差错责任人所属部门填写《东北大学本科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意见表》(附件2),并上报工作小组。

(三十八)工作小组对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进行进一步核实与认定, 必要时召开听证会进行认定,听证会成员由责任人所属部门指定57人组成。认定后,工作小组对于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对于教学事故,将相关听证材料及处理意见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经研究讨论,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对于教学差错,工作小组经研究讨论,形成书面处理决定。最终由责任人所属部门将书面处理决定送达、告知责任人。

(三十九)对书面处理决定如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责任人无申诉情况,即作为最终书面处理决定;如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责任人对书面处理决定有异议,经申诉、复议、核定程序结束后形成最终书面处理决定。工作小组负责将最终书面处理决定送达该责任人所属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并由责任人所属部门送达责任人。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条 处理办法

(四十)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本人写出检讨,全校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且从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5年内不得提职晋级,停发1年岗位津贴,且2年内不得参与院、校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和各项评优工作。若同年度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分别处分,合并执行,但所停发的津贴最多不超过2年,不得参与院、校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和各项评优的时间最多不超过4年。

(四十一)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本人写出检讨,全校通报批评、停发25个月岗位津贴,且从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提职晋级,不得参与院、校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和各项评优工作。若同年度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分别处分,合并执行,但所停发的津贴不低于4个月,最高不超过10个月,不得提职晋级,不得参与院、校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和各项评优的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四十二)对教学差错责任人,本人写出检讨,由所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若同年度发生2次及以上教学差错,分别处分,合并执行,当年不得参与院、校及以上教学相关奖项评优工作。

(四十三)若同年度内分别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者,按较重的事故认定处分。

第五章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申诉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责任人如对认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材料,逾期申请无效。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在收到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责任人书面申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述内容进行复议、核定,并将复议结果上报到领导小组,如发现原处分不当或错误的,将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东北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东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国家、学校管理规定的,除了按本《办法》处分之外,还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201641日起实行,同时废止原有的相关规定。

 

附件:1.东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

2.东北大学本科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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